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9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0009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
4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5001253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由通常程序改用簡易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程序說明: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係在2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民國(下同)92年9月17日(92)院臺廳行一字第23681號令,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23條第1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94年7月15日,在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00000000拍賣網站,刊載酒類促銷廣告,未標示警語,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賣酒品。經被告查獲後,向網站平台所屬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查得該網頁帳號之使用人為原告,被告乃以其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7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規定,作成95年1月25日北府財金字第0950053014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罰鍰11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原告在網路上所公佈供不特定人出價競標者為有關「HELLOKITTY」之收藏品,而非如一般商品廣告,專為促銷特定品牌之特定產品。此由當時網路上供測覽之畫面上商品五花八門各種各類均有,相同者均顯示出上有「HELLOKITTY」之圖文而已。原告並非在賣酒,且HELLOKITTY收藏葡萄酒僅有1瓶,而係在賣一系列有關「HELLOKITTY」之收藏品。
菸酒管理法所要管理者為菸酒之製造商、進口商及買賣商,必以「就一定數量之菸酒」及「反覆為之」者,始克當之。本件原告主觀上係在出賣自有之有關「HELLOKITTY」之收藏品,而非在賣葡萄酒,在客觀事實上,各項有關「HELLOKITTY」之收藏品多為僅有一件而已,確非「就一定數量之菸酒」及「反覆為之」者。顯非菸酒管理法所要管理之對象。原告之行為既非菸酒管理法所要管理之對象,原處分逕以該法論科,其適用法律即有違誤,不應維持。雖HELLOKITT
Y收藏葡萄酒亦確為酒類,但因僅有1瓶,被告欲使原告達到不違反菸酒管理法所要求禁止之行為,只須告知,或是要求原告網頁所在之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拍賣畫面,即可達成目的。其不圖為此,逕行對原告課以重罰,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原告經人檢舉於拍賣網站上刊載HELLOKITTY收藏葡萄酒供不特定人出價競標,付款方式接受銀行或郵局轉帳,交貨方式採買方付運費及先付款再交貨,其間並無任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核屬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又其於拍賣網站刊載酒品廣告,登載內容有關品牌名稱、原產國、容量、酒精度及輸入者名稱及地址等顯屬促銷商品訴求,且發送對象顯為不特定之消費者,業生廣告之效果,自應依法明顯標示警語,惟上開酒品廣告並未標示任何警語,明顯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次查「無論於網路上是否刊載僅有酒品名稱、圖樣、價格或提供網路訂購、電話、傳真、郵件信箱等足資聯繫之資料,皆屬菸酒管理法第37條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健康警語;如違反上開規定,即應依規定處罰。至如涉以自動販賣機、郵購、網路等方式販售,如販賣商無法辨識購買者之年齡,即違反同法第31條規定,應依規定處罰。是故,如於網路上刊載酒類促銷廣告,無明顯標示健康警語,又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售,應分別依上開規定處罰之。」及「有關網路販賣問題,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不得以網路方式為之。」分別經財政部國庫署93年2月18日台庫五字第09316100359號及93年9月9日台庫五字第09300435510號函所釋明,本案原告於拍賣網站販賣酒類商品及刊載酒品廣告未標示警語,經被告查證屬實,原告同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7條規定,被告考量原告係為初犯之違法情節,在法令之授權裁罰範圍內,從輕處以原告11萬元罰鍰。原告從事酒類商品買賣,自應注意了解其標示或促銷等相關法令規定,原告能注意而未注意,已違反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品及刊載酒類促銷廣告應標示警語規定之義務,自難謂無過失,自應依法受罰。原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認為無理由,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五、心證要領
㈠、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同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10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2分之1,為電視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前項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同法第57條規定:「酒之販賣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㈡、查原告於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00000000拍賣網站,刊載酒類促銷廣告,未標示警語,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賣酒品。經被告向雅虎公司查得該網頁帳號之使用人為原告,被告乃以其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7條之規定,處罰鍰11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等事實,有被告上網摘錄之資料、原告陳述書等件附原處分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堪以憑認。兩造爭執之重點在於:有關「HELLOKITTY」之酒類收藏品是否可以不罰?原告是否菸酒管理法所要管理之對象?HELLOKITTY收藏葡萄酒僅有1瓶,被告未告知或要求原告網頁所在之雅虎公司移除拍賣畫面,逕對原告課以罰鍰11萬元,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茲分述如下:⒈經查,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行為係「酒之販
賣」,故只要販賣之標的物係酒,不論是否收藏品,均應予以處罰,是原告主張其主觀上係在出賣有關「HELLOKITTY」之收藏品,而非在賣葡萄酒,尚難作為免責之事由。又該項規定處罰之對象,並不以菸酒之製造商、進口商及買賣商為限,此觀該項規定自明,原告主張其非菸酒管理法管理之對象,容有誤解。
⒉按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
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程序法第10條亦有明文。故行政處分須具合法性與目的性,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應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並不得違背比例原則。查原告同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7條規定,被告考量原告係為初犯之違法情節,依前揭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規定,在法令之授權裁罰範圍內,從輕處以原告110,000元罰鍰,而此等行政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仍不得超越授權之範圍。本件被告在規定罰鍰範圍內,科處原告罰鍰10萬元及1萬元,已屬最低罰鍰,衡諸原告違法情節,尚屬相當。至原告主張被告只須告知或是要求原告網頁所在之雅虎公司取消拍賣畫面,即可達成目的部分,因此部分屬原告與雅虎公司間之會員拍賣服務關係,有雅虎公司94年12月1日雅虎(九四)字第0668號函乙件附原處分卷可稽,被告尚無從逕行通知雅虎公司移除拍賣畫面,是原告主張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委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無可採,原處分以原告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7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處罰鍰11萬元,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第四庭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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