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7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被告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應更正為「清償債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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