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原告與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60,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