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聿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詠峻
代 理 人 張雅婷
被 告 仲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鈦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被告仲鈦建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