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債權人 黃麒 諭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孫登順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瀗輝 ,非為孫登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9日寄存於債權人陳報址所轄之文自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