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己○○
丁○○
2樓之乙○○○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零陸佰貳拾萬柒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柒拾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仟捌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日公司)、 林詩佩 、己○○、丁○○、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中日公司以被告林詩佩、己○○、丁○○、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7月10日與其簽訂第0000-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約定綜合額度共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2億1千萬元或等值之美金或他種外幣,以供被告中日公司於授信期限內向原告辦理短期授信時之循環使用,授信期限自92年4月17日起至93年4月17日止,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如有遲延或喪失期限利益情事,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對遲延本金及利息計收違約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10%,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約定利息20%計收,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嗣於93年3月30日簽訂第0000-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第一次增補契約,將上開授信契約期限展延至93年12月31日止,被告中日公司開發信用狀委請原告墊付之美金1,700,974.68元轉為新臺幣墊款,每筆期限展延至93年12月31日止,利率自93年3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1.45%機動計息,嗣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變動而調整,短期營運週轉借款利息亦同;復於94年3月17日簽訂第0000-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第二次增補契約,再將上開授信契約期限展延至95年6月30日止,利率自94年1月1日至95年6月30日止改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年息0.375%機動計息,嗣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變動而調整,並增列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就原契約及前述契約變更內容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溯及自原契約立約日生效,另刪除訴外人林坤鐘之連帶保證責任。詎中日公司自95年3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全部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06,207,008元,被告林詩佩、己○○、丁○○、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第一次增補契約、第二次增補契約、約定書、定期儲金2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放款帳卡明細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予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備註│├──┼──────┼────────┼───┼─────────┬─────────┼─────┤│││自95年3月1日起│2.42%│││利息遲付逾││││至95年4月9日止││││1年以後,│││├────────┼───┤││將遲付之利││││自95年4月10日起│2.48%│││息滾入原本││││至95年7月6日止││││複利計算。│││├────────┼───┤││││││自95年7月7日起│2.54%│自95年3月1日起至│自95年9月1日起至│││1│56,207,008│至95年10月10日止││95年8月31日止,按│清償日止,按約定││││├────────┼───┤約定利率10%計算│利率20%計算│││││自95年10月11日起│2.60%│││││││至96年1月9日止│││││││├────────┼───┤││││││自96年1月10日起│2.63%│││││││至清償日止│││││├──┼──────┼────────┼───┼─────────┼─────────┤││││自95年3月1日起│2.42%│││││││至95年4月9日止│││││││├────────┼───┤││││││自95年4月10日起│2.48%│││││││至95年7月6日止│││││││├────────┼───┤││││││自95年7月7日起│2.54%│自95年4月1日起至95│自95年10月1日起至│││2│150,000,000│至95年10月10日止││年9月30日止,按約│清償日止,按約定利││││├────────┼───┤定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自95年10月11日起│2.60%│││││││至96年1月9日止│││││││├────────┼───┤││││││自96年1月10日起│2.63%│││││││至清償日止│││││├──┼──────┴────────┴───┴─────────┴─────────┴─────┤│合計│206,20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