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5號

原告 謝尚益 地址詳卷

被告 林俊榮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

法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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