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7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賴松宏 債務人 曾子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