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一О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