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鄭穎斐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德商瓦爾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商瓦爾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德商瓦爾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德商瓦爾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67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德商瓦爾特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同意通過指定鄭穎斐(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該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鄭穎斐為德商瓦爾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及其中譯本、帳冊清表、帳冊保管同意書、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67號聲報清算完結卷證,審查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