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 林樹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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