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戊○○關係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終止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