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具保人 陳嘉萍 上列具保人陳嘉萍因104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具保人陳嘉萍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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