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
Y.Huang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舊金山)(Baker&Mckenzie)、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臺北)、 傅祖聲 、 范纈齡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8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裁定因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保全證據未保全及未有救濟機會等,聲請續行訴訟,以維護審級利益;聲請人 謝諒獲 、 黃永欣 已將債權讓與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及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本院應就此承當訴訟為審判並合法送達,而聲請承當訴訟及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因全部判決確定而告終結。已終結之訴訟無續行之問題,當事人自無從聲請續行訴訟程序,亦無得由第三人聲請承當之訴訟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謝諒獲、黃永欣與相對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舊金山)(Baker&Mckenzie)、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臺北)、傅祖聲、范纈齡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87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聲請人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5年度抗字第1698號、第1696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於96年8月31日核發確定證明書,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核無誤,則本案訴訟業已確定,自無應續行之訴訟程序,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承當訴訟並續行訴訟,經核於法悉無可採,均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及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及所列被告 張國勳 、 彭昭芬 等,均非上開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前者更無所謂聲請續行該案程序之聲請權可言,併予指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