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蔡佳良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被告 龔文玉
龔蓮生 龔泰源 龔榮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重劃範圍內高雄市○○區○○○段苦苓腳小段413-6、413-7、413-8、413-4、413-5地號土地之所有人,聲明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及木造棚架地上物拆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942元(即上開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費數額,計算式:26,922元+243,130元+48,890元=318,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