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846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846號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楊聰賢

被上訴人 韓鈞全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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