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846號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楊聰賢
被上訴人 韓鈞全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