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02號原告 許理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3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8,055元【計算式:24,166元×1/3=8,0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