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本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顯無法律上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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