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0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吳筱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什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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