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理人 吳晟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力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