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9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洪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5958號)利息: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1.55%│││129030元│2月01日起│9月01日止││││├──────┼──────┼───────┤│││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9月02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9030元│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5958號)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國立台北大學邀同債務人洪店及案外人 葉進農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2,34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099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9,0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