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紅 、 吳怡萱 、 吳晨瑋 、 吳金茂
、 吳美琪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91,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