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智綱
代理人 鄭諭麗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出部分,請補提113年10月以後至今之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向各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聲請時雖已陳報部分保險公司資料,仍請提出完整查詢資料表核對,又如果保單價值已有變動,亦請陳報最新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0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四、聲請人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113年10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0月起至今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超過桃園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應檢附各項支出證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扶養人口自113年10月以後有無領取任何補助(例如就學、教育等)?
七、請提出資料說明目前有無股票、債券、黃金、期貨、基金等財產?
八、請說明積欠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交易詳情?何故113年有高額電信(含代收)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