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吳秉承

受刑人林宥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更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秉承前因受刑人林宥任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為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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