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178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馬靜岩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債務人馬靜岩設籍於嘉義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