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詹濰羽 失蹤人 詹妙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詹妙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詹妙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詹妙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濰羽為辦理被繼承人 詹立房 繼承相關事項,依戶籍謄本資料查得詹立房與前妻 劉玉蓮 生有 詹天翔 及詹妙英二人,且二人均有繼承權。詹天翔經聲請人通知後已辦理拋棄繼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在案,然詹妙英因失蹤許久、音訊全無,經其母劉玉蓮於民國82年9月25日至警局申報失蹤備案。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29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協助維護治安查尋人口證明、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桃院祥家偉109年度司繼字第1933號函等件(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第63至69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自82年9月25日起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治喪殯葬紀錄、勞保資料、近3年健保就醫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近3年迄今財產及所得申報資料,皆無詹妙英之相關資料乙節,有臺北○○○○○○○○○110年1月12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106000373號函、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健保WebIR查詢系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月1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047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月15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0419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見本院卷第31頁、第35至41頁、第47至59頁)附卷可參。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查明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實際居住情形,經該所函覆該址為受查訪人詹天翔母親即劉玉蓮所有,目前僅詹天翔與母親居住,詹妙英並未在此居住,詹妙英為其親姊,約20年前已離家出走,詹妙英僅大約10年前曾與家人有一次聯絡,之後便失聯,有該局110年1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1865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並有本院110年1月29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憑。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82年9月25日失蹤,計至89年9月25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