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7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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