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8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 穩懋 半導體│九三─ND─五九六七五─七│股票│1│1000│││1│││││││├─┼───────────────┼──────────────┼────┼───┼────┼───┤│00│穩懋半導體│九三─ND─五九六七七─0│股票│1│1000│││2│││││││├─┼───────────────┼──────────────┼────┼───┼────┼───┤│00│穩懋半導體│九三─ND─五九六七九─四│股票│1│1000│││3│││││││├─┼───────────────┼──────────────┼────┼───┼────┼───┤│00│穩懋半導體│九三─ND─五九六七六─九│股票│1│1000│││4│││││││├─┼───────────────┼──────────────┼────┼───┼────┼───┤│00│穩懋半導體│九三─ND─五九六七八─二│股票│1│1000│││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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