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罪│違背安全駕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8年1月4日│98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392號│度偵字第112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48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34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24日│98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48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343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