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家慈 上列聲請人與 鄧凱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4,02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通訊軟體之相對人為無從得知為鄧凱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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