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億3,353萬8,4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萬1,8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2萬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顏莉妹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億2,400萬元)
1
利息
1億5,500萬元
114年5月25日
114年6月12日
(19/365)
4.25%
342,910.96元
2
利息
9億6,900萬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6月12日
(77/365)
4.25%
868萬7,815.07元
3
違約金
9億6,900萬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12日
(45/365)
0.425%
507,729.45元
小計
953萬8,455.48元
合計
11億3,353萬8,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