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億3,353萬8,4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萬1,8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2萬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顏莉妹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億2,400萬元)

1

利息

1億5,500萬元

114年5月25日

114年6月12日

(19/365)

4.25%

342,910.96元

2

利息

9億6,900萬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6月12日

(77/365)

4.25%

868萬7,815.07元

3

違約金

9億6,900萬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12日

(45/365)

0.425%

507,729.45元

小計

953萬8,455.48元

合計

11億3,353萬8,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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