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昭勝 上列聲請人與 周詠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金額為何?及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則利息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周詠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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