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慧貞

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冠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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