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丁○○
戊○○乙○○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文子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⑵87年10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7,200,000元⑵1,7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自87年9月18日起至137年9月17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文子。嗣因債務人陳文子於96年9月7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97年6月19日因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丁○○、戊○○、乙○○、甲○○、丙○○。而債務人陳文子於95年12月26日、87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7,3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6年12月26日、107年10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96年12月26日、97年6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797,742元、2,360,47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消費性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丁○○、戊○○、乙○○、甲○○、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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