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陳寶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成 律師即 郭建麟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