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員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洪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員簡調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0日下午3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雪芬
調解委員 甲○○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之法代 丙○○ 到
相對人之法代 洪秀貞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式:
當庭給付肆萬元整,其餘壹萬元願於民國95年6月27日前給
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