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伂涵 (原名: 陳娟娟 、 陳沛涵 )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7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