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進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進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進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