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33號
聲請人 吳泰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于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2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到期日106年8月14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33號
聲請人 吳泰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于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2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到期日106年8月14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