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7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74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8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於97年8月15日13時55分許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更正為「於97年
8月12日下午11時許,在高雄市○○路之某KTV包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8893號被告乙○○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4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6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於96年6月20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絕悔改,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月15日13時55分許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8月15日經警通知至警局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被告於經警採尿送驗前72小時│││中心檢驗報告、尿液檢體採集│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送驗紀錄表各1紙│非他命之事實│├──┼─────────────┼─────────────┤│2│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係觀察、勒戒期滿後,5│││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嫌│├──┼─────────────┼─────────────┤│3│被告乙○○於警詢供述│尿液為其親自排放封瓶│└──┴─────────────┴─────────────┘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之持有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