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楊立榮 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立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