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邦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103執字第10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邦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邦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按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可供參照。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應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依前揭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仍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查,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前揭各罪,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如編號1至23號所示各罪,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24號至29號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30號至38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法院裁判附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38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附表:
臺中地檢受刑人陳邦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3日│101年2月17日│101年3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案號│第561號│1559號│1448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266號│102年度沙簡字第339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1日│102年7月17日│102年10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266號│102年度沙簡字第339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決├────┼───────────┼───────────┼───────────┤││判決確定│102年7月1日│102年8月19日│102年11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364號│9126號│12222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日│101年3月2日│101年3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案號│14485號│14485號│1448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222號│12222號│12222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6日│101年3月7日│101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14485號│14485號│2312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99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1日│103年1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222號│12222號│1389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6日│101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4647號│4647號│464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決├────┼───────────┼───────────┼───────────┤││判決確定│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18號│3618號│3618號│└──────┴───────────┴───────────┴───────────┘┌──────┬───────────┬───────────┬───────────┐│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8日│101年6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案號│4647號│4647號│263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12日│103年2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決├────┼───────────┼───────────┼───────────┤││判決確定│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17日│103年3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18號│3618號│4604號│└──────┴───────────┴───────────┴───────────┘┌──────┬───────────┬───────────┬───────────┐│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7日│101年7月8日│101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案號│26388號│26388號│263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04號│4604號│4604號│└──────┴───────────┴───────────┴───────────┘┌──────┬───────────┬───────────┬───────────┐│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案號│26388號│26388號│263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04號│4604號│4604號│└──────┴───────────┴───────────┴───────────┘┌──────┬───────────┬───────────┬───────────┐│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9日│101年3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26388號│26388號│749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103年3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21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04號│4604號│6341號│└──────┴───────────┴───────────┴───────────┘┌──────┬───────────┬───────────┬───────────┐│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3日│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案號│7495號│7495號│749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號│102年度訴字第237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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