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9號債權人 賴茂雄 債務人 許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聲請人所請求關於票號TH0000000號本票之票款,該本票之金額為新臺幣7,500,000元,並非債權人主張之新臺幣7,975,000元,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7,500,000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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