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賴宜屏
被   告  張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因向草屯山葉機車行購買1部售價為新臺幣(下同)9萬2,48
4元之普通重型機車,並申請分期付款,共分36期,每期應繳金
額為2,569元,草屯山葉機車行並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
僅繳納7期之款項後,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
積欠7萬4,501元及利息,此有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
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分期付款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及利息。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