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3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廖福海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