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
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
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未據於起
訴狀內載明被告之姓名致其起訴不合程式,前經本院裁定限
期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已據本院調
閱本院98年度竹北小字第223號卷宗查閱無訛,準此,聲請
人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自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