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俊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3月12日送達於法務部○○○○○○○○,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3月27日聲明上訴,但該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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