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德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德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德諒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執行刑,並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以107年度聲字第99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82號駁回而確定),2案並接續執行(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8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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