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95號聲請人 王芳雄 非訟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黃秀枝不動產附表。
三、提出黃秀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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