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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